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天針對目前層出不窮的租屋問題,提出專業的法律見解供民眾參考,希望協助民眾避開租屋陷阱及解決糾紛。法扶指出,民眾租賃房屋時,經常出現房東和房客簽立租賃契約後,才加上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導致房客權益受損,但「雙方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後,如果其中一方單獨變更內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是無效的。」
法扶會指出,像房東藉故不處理房屋瑕疵如漏水、馬桶堵塞等,如果房屋的瑕疵是因房客自行造成者,例如不當使用馬桶而導致阻塞,就必須由房客自行解決,修繕的費用自然由房客自行吸收,但如果房屋的瑕疵是租屋時就已存在或非因可歸責於房客之因素造成的瑕疵,房東依民法有修繕義務,若房東也不願意花錢進行修繕者,則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跟房東請求給付修繕費用,若房屋的瑕疵嚴重影響居住品質,房客也可以選擇請求「減少租金」或是「終止租約」,房東不能因此對房客請求賠償,還必須歸還押租金給房客。
另外,房東是否可以擅自進入房客的房間或自行斷水斷電?法扶會也表示房東一旦將房屋租與房客使用,則該屋的使用權於租期內是由房客享有,房客因此除享有居住使用租屋的權利,其所衍伸的「居住隱私」也是房客依法可享有的權利。
法扶指出,房東雖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然如果要進入房客的房屋,除非是特殊的情勢,例如救災或其他緊急狀況等,不然依法也必須經房客的同意才能進入,如果若房東未經房客的同意擅入房屋,影響房客的居住安寧,房東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的規定。
法扶強調,水電是一般民眾居住的基本需求,水電也是租約期間房東必須確保給房客的權利,如果房東任意斷水斷電,影響房客的居住品質,致房客權益因此受損,房客可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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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