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同學合租一公寓,應房東要求,在簽約同時也簽了一份生活公約作為租賃契約的附件,當時同學們覺得規定並不嚴苛。學期中四人皆因課業及社團忙碌,無暇整理居家環境,也會晚歸及帶其他同學回宿舍聚餐,後來,房東告訴他們現在的行為已違反生活公約的內容了,如於勸告後未改善,每違反一次就要罰500元。
一學年下來,四位同學被罰次數達20次,累積金額為10000元,因為同學們不願?此罰金,所以房東決定將同學們的押金拿來充抵。
但同學們覺得不公平,認為生活公約的內容不合理,而且認為那只是大家寫著玩的,沒有法律效力,希望教官協助他們向房東要回押金,這樣是否可以?
生活公約內容:
生活公約的意義在於維持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及品質,罰責只是一個避免房客破壞生活公約的方式,金額實不宜過高。另外,房客對於生活公約的內容,應對照於自己日常生活方式,看看是否符合,對於難以達到的部分,請與房東溝通修改,日後才不會因此原因發生糾紛。
刑契約自由原則—
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50條第一項—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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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7日 崔媽媽基金會